摘要
在我国未规定知名人物或形象"商品化权"的情况下,商标中谐音名人姓名的模仿行为合法存在的条件可以界定为:非贬义性地对非政治及公益知名人物姓名进行谐音模仿,且有实际的商品、服务相联系,且用于与原名人所属的行业不相关的领域,且该名人或知名形象名称未被注册为知名商标;但是,商品广告作品中对名人作品或形象进行整体式模仿时"引人误解"或"误导消费者"者,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51-54,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作者主持的司法部国家与法治理论课题"知识产权领域侵权与犯罪之区分与衔接"(项目号:09SFB5028)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