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诉讼构造:裁判不适用原则的实证探究

Construction Of Litigation:Empirical Inquiry Of The Principle Of Judging To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裁判中心主义的诉讼特征是以证据能力为基准并强化司法裁决权的终极性,面对行政公定力,作为裁判证据采信或排除除当事人举证外同样需要法官积极心证予以支持,进而完成裁判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常面临着行政规范以及由此生成的行为、事实直接或间接地成为定案依据并可能产生有碍司法公正的情形。法院作为裁判的正义化身,既要维持司法纯洁性,又须本着司法不破行政的原则进行处理,故在不予直接撤销或宣布其无效的前提下,通过证据采信的方式以"裁判不适用原则"将其排除,藉此矫正违法实现私益救助。鉴于国情,我国传统司法对行政公定力通常采取回避态度,在个案中虽有司法在先性但未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难以操作,故本文从实证角度考量,以裁判理论为基础对"裁判不适用"进行原则化构筑,旨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其确立为基本指导原则。
作者 孙山 易利娟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95-98,共4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于1992年.《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
  • 2寥永安.《民事诉讼理论探索和制度整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56页.
  • 3苏西刚,付文华.民事诉讼中行政附属问题探析[J].行政法学研究,2000(1):59-63. 被引量:17
  • 4吴庚.《行政争诉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
  • 5[德]托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79页、第285页、第286页.

共引文献18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