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高校法人地位注定了高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也就意味着高校是具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社会组织,能够独立进行内部制度安排,包括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等。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高校党委是政治责任主体,体现政治权利与政治责任的统一;法人代表校长是行政责任主体,体现行政权利与行政责任的统一;教授是学术责任主体,体现学术权利与学术责任的统一;高校内部治理采取师生民主参与的治理方式,旨在实现高校科学发展的治理目标。
出处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44-48,共5页
Journal of National Academy of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