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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1年4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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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4月20日下午对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了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衔接,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和建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有些常委委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21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1年第4期415-416,共2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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