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与文学之间的重合自古就有。但“法律与文学”作为组织的研究领域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前还不存在。法律学术研究和文学学术研究基本还局限在各自的文本体系。随着人们对这两个学科领域的研究不断深入,导致了法律学者对文学领域的探究产生了极大的兴趣,而文学学者,也开始对包括法律文本在内的非文学文本感兴趣。“法律与文学”被认为是近几十年来出现于西方国家的最令人瞩目的跨学科理论研究,也被认为是西方“后现代法律运动”的重要一支。其文学视角不仅让人耳目一新,也为西方法学研究及其案例教学带来了挑战,增添了活力。
出处
《商情》
2011年第24期184-184,169,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