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果说纳税人从公共产品中获得的利益是一种涵盖利益,那么官员从"三公"经费中获得的个人利益就是一种狭隘利益。在预算规模既定的前提下,"三公"经费越多,官员获得的狭隘利益就越多,但是纳税人享受的公共产品会变少,涵盖利益就会受损。过多的"三公"经费不仅扭曲财政支出结构,而且导致宏观税负过高。官员不会自发地放弃狭隘利益走向涵盖利益,所以,需要有一种约束的力量,这种约束力只能来自于立法机构和社会舆论。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2011年第8期26-30,0,共5页
Stud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