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TRIPs第61条第一次在国际条约中要求将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和盗版行为施以刑事制裁,ACTA则将"商业规模"这个刑事责任要件界定为任何"为了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或商业利益而实施的商业行为"。这明显超越了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要求,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门槛,提高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水平。这个定义不仅与WTO有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件的专家组报告中对"商业规模"所作出的解释相冲突,还将使得各国根据国内情况实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政策空间大为减少。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1年第8期26-31,共6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