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 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服务为宗旨是国际合作社运动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我国合作社组织的传统提法。1950年我国合作社法草案第二条规定,合作社是劳动人民自愿联合起来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经济组织……。第三条指出各类合作社各有其具体目的,但都突出了“避免中间剥削”。第六条强调合作社应集中全力满足社员需要,不得违反规定的目的去追逐高额利润。同年,我国召开的全国合作社工作者代表大会规定了“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
出处
《北京商学院学报》
CSSCI
1989年第4期14-17,共4页
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