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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些有实效的“暗访”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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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人大代表的视察,笔者的观点是:在依法搞好代表“明察”的基础上。多些有实效的“暗访”更好!其理由是:对于“明察”。代表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已经规定得较为明确了,因而其应该是代表视察的主要形式。然而,由于代表“暗访”更能收到实效。因而其应是代表在“明察”基础上的较好补充。为何这样说呢?
作者 翟峰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1年第7期25-25,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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