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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烈士褒扬条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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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1年第22期16-20,共5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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