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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及其局限 对白平诉阎崇年和诉中华书局悬赏挑错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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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效力曾有理论争议,但司法层面上已经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这两个案件不涉及悬赏广告是否为合同的问题,而在于是否构成悬赏广告。任何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悬赏广告也不例外。
作者 孟勤国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审判》 2011年第7期94-95,共2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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