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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召回制度的三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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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问题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实施的规定有所简化。同时,新《规定》规定,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于因为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并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作者 陈英凤
出处 《辽宁人大》 2011年第7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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