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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互换承包地 事后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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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读者黄军来信咨询:为了便于生产生活,我和本村村民刘某于1996年5月签订协议,自愿互换了我们俩承包的土地。2009年,因我互换得来的土地即将被征收修路,且土地征用补偿费较高,刘某便以我们互换承包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且未办理登记手续为由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定我们之间互换土地行为无效。请问他的做法对吗?
出处 《村委主任》 2011年第14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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