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主包括主体(民)、内容(主什么)、形式(多数决)三方面。司法民主是民众直接审理案件、以多数决的方式形成判决。雅典的公民审判是司法民主,而审判公开、司法为民、就地办案等都不是。合议庭的多数决只具备了民主的形式。民选法官时,民选的范围是有限的,选出的法官有独立性。我国的主审法官制应与合议庭的多数决相协调。审判委员会由于其成员是法官,实际可能是1/4决,决定过程不公开,因此很难说体现了司法民主。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4期156-161,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的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