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复议机构公信力建构必须以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为基础。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性彰显而行政性弱化,将导致行政复议演变为司法裁判而最终使得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相冲突。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元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并存的情况下,建立完全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以增强行政复议机构公信力并不可行。行政复议机构公信力建构必须在行政复议制度的行政性与司法性两者之中均衡,行政复议机构只能建立其有限公信力。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160-162,共3页
Seeker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09YJA820014
广州市属高校科技计划资助项目,08B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