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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果业土地经营证要求他人赔偿柑橘损失缘何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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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廖某、被告吴某系同村不同村民小组的村民。1981年,被告吴某家庭取得本村民小组一块林地的林权。2007年3月,县人民政府换发新的林权证对被告家庭的上述林权再次予以确认,该林权证载明:主要树种柑橘,林地使用期50年,终止日期2031年12月31日。2000年年底,被告所在的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名义作为发包方,与原告廖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一份,将被告家庭尚享有林权的林地发包给原告经营,承包期限为2000年12月30日起至2050年12月30日止共计50年。2001年5月15日,
作者 朱炳辉
出处 《乡镇论坛》 2011年第22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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