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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听证程序中证据提供的有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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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听证程序是听取对方意见,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拟认定的事实不断核实证据,为卫生行政机关最终决定奠定基础的过程。核实证据是一个相对的时间过程,那么,对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提供证据是否应当有一定的时间要求呢? 原则上,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同时或之后,听证机关开始评议听证结果之前。听证程序的实际进行是依卫生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告知听证权利后,应当事人的要求而启动的,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所谓的听证机关和听证程序即不存在,也就谈不上听证双方证据的提供。所以。
出处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1999年第6期377-379,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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