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金融创新和综合化经营的背景下,各主要发达国家不断改革和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力求构筑以各种金融商品为对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法律体系。与此相应的是,设立综合性的金融商品投资者保护基金也成为世界各国的趋势。笔者分析了新形势下以金融行业为标准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了我国构建综合性金融商品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出处
《南方金融》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62-65,共4页
South China Finance
基金
作者主持研究的国家教育部2010年人文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中的国家救助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编号:10YJA82010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