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推动新疆、云南等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以下简称边境贸易)对外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简化税收管理。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4,以下简称新政策),对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以下简称原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补充与调整,主要解决非陆地指定口岸出口货物退税和人民币核销退税手续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