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赛家鑫"案二审改判死缓,并不是法官个人废除死刑的理念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结果,而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刑事政策依据。拿药家鑫案与李昌奎案比较以支持判死刑立即执行的实质主义思维,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法治精神。"赛家鑫"案再审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该案再审程序的启动缺乏法律依据;企图加重再审中被告人刑罚的做法不仅仅在理念上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在法律上也违反了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宪法中的"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之规定;死刑案再审程序,明显带有重刑主义的色彩,实际上异化为单向追求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赛家鑫"案启动再审程序具有极坏的破坏法治的"示范"效应:过去的或者未来的死缓终审判决将不断地被推上前台,要求启动再审,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45-52,共8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中国刑法流派生成问题的文化生态分析"(编号:10YJC820179)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刑法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编号:3154091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