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当前所选择的比较优势战略及其内生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存续,以何种形式存续无疑应是农民亦即市场选择的结果;源自此种选择的才会真正具有生命力,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尊重它们的选择,并为其提供规范化尤其是法治化的运行机制。当前不少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呈现虚化与缺位即是农民和市场选择的结果,由于有替代性制度安排弥补,因此不值多虑;真正亟须解决的在于其重塑过程中已然存在的法律地位模糊问题。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75-78,共4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法律制度研究"(编号:10SKC05)
四川省教育厅一般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稳定发展机制研究"(编号:10SB002)的阶段性成果
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重点项目"发展战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位及其形态选择"(编号:2010XZYJS154)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