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最初容身于福利制度之中,后与专门儿童福利机构逐渐分离,并进一步发展完备起来。当代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基本内容、审判组织、管辖范围、程序保障等均具有一定的特色,这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基本启示:未成年人司法不仅包括对"罪错少年"的特殊惩戒与保护,更应包括以儿童与家庭为核心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以理性的儿童观为基础,通过司法与福利制度的合理功能分区与合作,在亲权不明、监护存在纠纷或失当时启动民事司法程序,通过专门法院的审理促成监护功能的实现,以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160-163,共4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作者主持的2011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号:2011SJB820018)
江苏省2011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号:CXZZ11-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