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讼法学界关于刑事审判证明标准的理论学说当中,"客观真实"说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该学说把"发现事实真相"作为刑事审判证明的核心任务。然而,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笼统、操作性差、与法治的精神根本不相容。"客观真实"标准作为运用证据一种价值指导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刑事诉讼是一种操作性很强的司法活动,主持和参加这一活动的是有认识局限性的人,而这一标准却把理想与现实,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相混淆,从而使得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在研究刑事审判证明标准时,迫在眉睫的问题是要把案件发生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联系与区别耙梳清楚,从而转向法律事实观,而不是客观事实观,建立"法律真实"证明标准,而不是"客观真实标准"。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4期78-81,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CFX00)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09YJC8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