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进一步提高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刚性在我国.有关人民监督员立法出台以前.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不能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的内部程序将其表决意见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其实,这种转化就是审查和确认,无论设置多少审查和复核环节都无助于改变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性质。增设审查环节必然削弱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刚性,降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效。因此,我们要尽可能地减少对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再议环节,通过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院两种主体的确认.赋予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以间接的法律效力。
出处
《活力》
2011年第12期91-91,共1页
Vit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