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底,为了实现宪法规定的原则,为了贯彻法律的规定,为了落实司法政策的要求,按照国家司法改革的整体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两项重要规定,这是一种值得提倡与弘扬的将原则具体化、将规定人性化、将工作程序化的工作思路。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基本标准,并在全国推出了100家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1年第25期6-8,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