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构建和谐社会,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和实践中,法院开始尝试引入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诉讼调解,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解决日益复杂而广泛的社会纠纷。公证机构基于其特定的制度和职能优势,可以也应当积极地参与到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以推进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和实践的完善与发展。在参与调解的方式上,公证机构可以通过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这两种不同的方式帮助法院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并根据不同的参与方式界定其工作的内容和方向等。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1年第22期227-228,共2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