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员工作为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可责性与法律责任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限定为"经营者",使得员工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得不到有效规制。从员工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可使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在法律上可责。对用人单位进行救济,即对侵权员工的非难方式,应因员工主体地位的特殊性进行特殊设置。
作者 董寅
出处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4期24-25,47,共3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9

二级参考文献14

共引文献194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