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检察制度在构建上兼采英美、大陆法系诉讼思维,并以苏联式"法律监督"职能为定性。然而在这种角色的设定并未彻底分清检察权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使得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兼具"控诉者"、"审判监督者"的双重身份,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了较大的矛盾。当前刑事诉讼立法有必要结合诉讼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在"法律监督"大框架下理顺中国检察机关之角色,完成中国司法土壤下检察制度的再构建。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11年第18期226-227,共2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