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民法采职能主义的法人分类模式,根据法人在国家构想的社会整体结构中担当的职能,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这种分类模式渊源于我国法人制度立法的问题意识、立法者在立法之时面对的具体问题以及法律科学的发展水平,无法实现其意欲的分类目的,不能解决法人制度真正面对的问题,也无法为法人制度立法提供有效支架。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回归结构主义的法人分类模式,并以其为主轴设计民法中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则。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180-186,共7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7年重大项目(2007JJD81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