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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实践与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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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为规范全省的医疗侵权损害鉴定工作,同年10月1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联合发出《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要求医疗损害鉴定一般应委托本行政区域内市医学会组织进行,当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予准许。
作者 夏伟 蒋士浩
出处 《江苏卫生事业管理》 2011年第4期119-120,共2页 Jiangsu Health System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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