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违法行为矫治法》具有西方典型的保安处分特征。关于《违法行为矫治法》部门法属性的争论,实质上即是对保安处分部门法归属的争论。作为一种制裁性手段,保安处分既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也不属于行政处罚手段,因此,保安处分不可能被归属于行政法部门。理论分析和当今世界实践态势昭示着同一个事实,将保安处分归属于刑法是一种社会共识。理性地对待保安处分制度,就必须首先确立保安处分的刑法属性。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150-153,共4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与惩罚机制的协调"(项目编号:2006JDXM24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