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预防机能有特殊预防、消极的一般预防以及积极的一般预防三种模式。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积极的一般预防模式是一种比较适合风险刑法的模式。积极的一般预防机能可以证明风险刑法的正当性;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是建设"安全社会"的规范保证。根据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刑法的机能既不是预防犯罪也不是保障先于实在法规范而存在的利益,而是证明实在法规范整体的有效性。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154-158,共5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科规划项目"风险社会下的刑法介入早期化研究"(项目编号:09XFX02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