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解百纳”的品牌之争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2011年1月18日,张裕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张裕集团关于“解百纳”商标诉讼及评审案件结果的通知,张裕集团仍为“解百纳”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同时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调解,张裕集团许可张裕公司和中粮酒业等6家公司无偿、无限期使用“解百纳”商标,其他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再使用“解百纳”商标。至此,历时九年的“解百纳”商标争议案件以张裕与主要竞争对手之间的“和解”画上了句号。
作者 唐文龙
出处 《市场营销案例》 2011年第8期60-62,共3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