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形式合法性不足以单独承当合法性分析的整个重量,需要与实质合法性结合而进行完整的合法性判断。形式合法性要求实质上是一种带有一定弹性的语义约束,在语义偏离处需要借助实质合法性来补足整体合法性水平,这种互动关系可以适用"语义偏离——价值风险偏离"的总体原则性要求。而在形式合法性框架以外,尚有一些借助较强烈的实质合法性要求超越形式合法性约束的情形,需要我们加以辨识、整合和控制。最后,当前合法性实践的复杂性要求我们适度简化合法性类型并建立合适的梯度构成。
出处
《东方法学》
2011年第4期149-159,共11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