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侵权连带责任中,依连带责任规则,受害人可以选择任一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但依必要共同诉讼规则,受害人必须接受法院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被告,否则,视为放弃对其他侵权人主张权利,致使实体法上的连带债务理论及其规定与程序法上的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及其规定发生了矛盾。实体法关于连带责任以及连带债务规则存在诸多问题。必要共同诉讼可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我国应将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归入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范围内,而不应将其归入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范围内,把引进其他共同诉讼人进入诉讼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并且配合制度上的设计,可以充分保障诉权的行使。
出处
《广东法学》
2011年第2期48-51,共4页
Guangdong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