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将政府投资界定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了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直接作为投资主体.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各类投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或赠款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含农业、水利、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教育、科技、
出处
《厦门科技》
2011年第4期42-45,共4页
Xiamen Science &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