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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解读与反思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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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危险驾驶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频发,而现行法律无法规制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包括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其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应当成立交通肇事罪;当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存在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危险时,应当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需要进一步厘清;危险驾驶罪入的罪标准需要细化;应当增设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作者 詹红星
机构地区 韶关学院法学院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1年第4期95-100,共6页 Western Law Review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3

  • 1[日]山口厚.“危险犯总论”,王充译,载何鹏,李洁主编.《21世纪第四次(总第十次)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危险犯与危险概念》,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 2陈洪兵.“规制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无须修法”,系江苏省法学会课题“公共危险犯具体适用研究”(课题编号:SFH2010C04)的阶段性成果.
  • 3张明楷.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49(6):24-35. 被引量:106

共引文献32

同被引文献55

引证文献10

二级引证文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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