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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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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出处 《新华月报》 2011年第17期115-118,共4页 Xinhua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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