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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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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出处 《新华月报》 2011年第17期121-125,共5页 Xinhua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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