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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卡”行为的刑法定性初探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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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信用卡"养卡"并非都属于违法行为。当行为人专门成立"养卡公司",在持卡人不能如期偿还透支款,"养卡公司"根据持卡人要求替持卡人先行向银行偿还透支款项,随后由持卡人在"养卡公司"POS终端机上进行无实物虚假同额(包括手续费)刷卡消费,以偿还"养卡公司"先前为持卡人垫付资金的场合,"养卡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也无法解释为是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非法套现",而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作者 何荣功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52-56,共5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1

  • 1美国国内收入局网站资料:http://www.irs.gov/compllance/enforcement/article/0,1d=108792.00.html.

共引文献182

同被引文献45

引证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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