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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问责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政治意义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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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行为需要问责。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必然是"可问责"的政府。当政府出现了违背人民根本利益的行为,其行为主体要承担行为后果,并为其行为后果"埋单"。政府问责制的法理逻辑表明,权为民所赋是政府问责的法理基础。问责制强化的是政府对公众负责,随时提醒政府行政人员权为民所用;政府授权于行政人员,行政人员在对政府负责的同时,更必须对人民负责。随着政治文明的进一步推进和民主的扩展,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建立切实有效的政府问责制,将在全社会树立新的思想观念,建立新的政府行为制度,从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府公共服务。
作者 秦勤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211-215,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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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胡锦涛2003年7月1日在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八十二周年举行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R].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Z].
  • 6金太军.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析论[J].天津社会科学,2000,(5).

共引文献29

同被引文献29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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