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行为需要问责。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必然是"可问责"的政府。当政府出现了违背人民根本利益的行为,其行为主体要承担行为后果,并为其行为后果"埋单"。政府问责制的法理逻辑表明,权为民所赋是政府问责的法理基础。问责制强化的是政府对公众负责,随时提醒政府行政人员权为民所用;政府授权于行政人员,行政人员在对政府负责的同时,更必须对人民负责。随着政治文明的进一步推进和民主的扩展,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建立切实有效的政府问责制,将在全社会树立新的思想观念,建立新的政府行为制度,从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府公共服务。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9期211-215,共5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