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防控模式,从"综治"走向"法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展的必然方向。当前,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立法相对滞后,地方条例缺乏创新,各级综治办法律地位不明确,犯罪预防立法薄弱,法律监督不到位。对此,必须大力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重点明确相关立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各级综治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综治委行政处罚权,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运行机制,强化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不断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化。
出处
《法治研究》
2011年第8期66-76,共11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