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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论的重塑——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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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法性是否为犯罪论体系的一个要件或阶层,是判断四要件与三阶层这两种不同犯罪论体系的最大差别所在。违法性作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一个阶层,为认定犯罪提供实质标准;而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社会危害性才是认定犯罪的实质标准,但社会危害性又不是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因此,缺乏违法性阶层是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结构缺陷之一。从社会危害性到违法性的话语转变,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基础对违法性论进行研究,将促进刑法学理论的发展。在违法性本质问题上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有助于我国违法性论的重塑。
作者 陈兴良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3-18,共16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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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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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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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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