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实施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其对中国境内产生的侵权结果相同。《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1条将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法院管辖权优先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就导致当网络著作权侵权实施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而对中国境内造成同样的侵权结果时,中国法院却难以行使涉外侵权诉讼管辖权。该条款的管辖权分配缺少技术合理性及利益考量,且在理解和操作上还存有模糊性。通过借鉴欧盟《布鲁塞尔规则》及美国司法实践中的目标指向标准,提出了对该条款的完善建议。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131-137,共7页
Law Review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中国电子商务立法若干重大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1JYB3003)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网络版权热点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0B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