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学界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界定呈现出向主观回归的趋势。然而,共同过失作为共同过错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没有引起学者们的充分关注,对于共同过失之含义、判断标准,学界鲜有论述,更遑论取得共识。本文以共同过失的出处——共同行为为研究起点,结合侵权法的制度功能对其含义进行探讨,整理出判断共同过失所须考虑的两个步骤,明确将共同过失重新归为两类。在此基础上,提出以共同认识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观点并作为对《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解释。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1年第3期109-116,共8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