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NGO(非政府组织)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社会管理创新时期,要保障NGO的健康发展,必须对其加强监管。基于支持NGO发展的委托——代理理论、志愿失灵理论、社会法团主义理论、社会性规制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加强对其监管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研究,对NGO承载更多的社会公共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出处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第4期93-95,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