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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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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了挪用公款罪三种“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对于第二种情形中的“以个人名义”以及第三种情形中的“谋取个人利益”,应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呢?笔者认为,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结合具体案情从实质上把握,而对于“谋取个人利益”,不宜狭隘地理解为带有财产属性或者经济、物质色彩的利益,应更多地从全国人大创设挪用公款罪的实质和立法本意上去做广义的理解和把握。
作者 高柳
出处 《大观周刊》 2011年第35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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