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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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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同时物权法也是一部私法,也会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在物权法中既存在物权法定,也有物权的约定。物权法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正如公序良俗原则一样,限制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当事人的需求,凸显了物权法定的局限性,两者并存且相互作用,在冲突中发展。传统的物权法定过于僵硬,保守,缺乏应变能力,在未来的发展中物权法定逐渐弱化,物权中的约定外延不断地扩大。
作者 曾世红
机构地区 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处 《知识经济》 2011年第17期35-35,共1页 Knowledge Econom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范怀俊:《民法大全选译.物与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 2梁上上:《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载于《中关物权法国际研讨会会议论文集》,200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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