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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拟5年删除 不得采集存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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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其中,信用卡未按期还款等"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条例规定为5年,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就应该予以删除。征求意见将截至2011年8月22日。2009年10月,征信管理条例首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关于个人信息收集范围、负面信用保留期限等方面的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论。
出处 《生意通》 2011年第9期80-8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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