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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借款村委会用 由谁负责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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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2005年8月30日,甲作为村干部向乙借款5000元,并声明这钱是村委会借用,乙表示如果是村委会借钱我不放心,但如果由甲个人借钱可以。于是甲就以个人名义立下欠据一张,并约定利息千分之三。甲随后将借来的5000元入了村集体经济账目。后来村干部交替,村集体迟迟未能归还这笔债务。就这笔债务乙也多次向甲索要,均无结果,遂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还款。
出处 《生意通》 2011年第9期82-8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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